CONSTITUTION

大连工业大学章程

(2015年8月12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辽宁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决定书》(辽教许准字〔2023〕8号)修正。)
序 言

  大连工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我国最早建立的4所轻工业学院之一,原隶属轻工业部, 1998 年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辽宁省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建校之初的校名是沈阳轻工业学院,1970年迁往辽宁省宽甸县,同年迁入大连市,更名为大连轻工业学院。2007年学校更名为大连工业大学。

  大连工业大学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在中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取得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 Dal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DPU),网址为 www.dlpu.edu.cn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 1 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承担如下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精思,笃行致新”。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服务辽宁、服务轻工,学科引领,育人为本,产教融合,追求卓越”。

  第九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建设优势学科国内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常委制。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大连工业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监督执纪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招生、教学、人事、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领域,依法依规成立各专门委员会,加强管理及监督。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建设、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改革与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以及学科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方案。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四)校学术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五)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或机构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学科委员会,人文、管理与艺术学科委员会和学术规范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负责研究生工作和本科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处室和培养学院负责人组成,由校长审定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校根据需要设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为重点,以各级各类评估为契机,构建符合学校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的教学质量保障评价体系,推进各教学单位构建完善的院(部)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各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学校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校团委、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和团支部。

  第三十条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下设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参与相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节 学院(部)及科研院所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权限,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五)实施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审定机构,是学院(部)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科研院所。校(院)级科研院所是学校(院)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院)直属机构。校(院)级科研院所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院)长任命或聘任。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以轻工、纺织、食品、艺术设计等专业为特色,工、理、艺、文、管、经六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有关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办学国际化,不断深化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国际学生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弹性学制,向达到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的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协同创新,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文件,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设立教材编审委员会,明确教材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经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拓学生就业渠道,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和管理外国留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学校坚持建设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实力的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依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进行岗位分类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总量和各级各类岗位比例。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行政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度,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工勤技术等级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公共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类进修培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经济行为,防范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结合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投入和管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使用和保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适度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与海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大连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外轮廓为圆形,颜色为蓝色,包含学校中英文全称及主体图形等主要元素,其中中文校名由郭沫若题词拼掇而成;主体图形以“ Dal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的首字母“ D ”、“ P ”、“ U ”为构成元素;下方的阿拉伯数字“ 1958 ”为学校建校年代。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中英文校名全称和英文校名缩写图形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和蓝色分割变化构成,主色调为蓝色,中间为学校白色校徽。校旗尺寸大小为 2 号旗( 240 ㎝ X160 ㎝ )。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代校歌是《玉山之歌》。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24 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或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校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