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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规范】大连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大工大委发〔202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外教,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外教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在本单位不能妥善处理时,应在接到举报10日内将举报信息转交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中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科研项目承担者要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三)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四)深入科研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
  (五)参与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的15日内,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形成决定意见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确定进入正式调查后,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负责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委员会确定。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10日内召开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应占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2/3票即为认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列席认定表决会。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第八条所述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处理建议,涉及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由人事处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按上述分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校级科研项目,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1-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其他项目向项目批准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撤销校级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其他奖励或称号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辞退或解聘;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指导教师负有指导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被举报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出处理意见的牵头职能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之外的周一至周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等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政策相冲突的,以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编辑/张珂嘉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

来源: 科学技术处 添加时间: 2023年7月1日